(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河明与余寿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河明,余寿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4号原告周河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余寿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周河明诉被告余寿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河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