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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河明与余寿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河明,余寿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4号原告周河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余寿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周河明诉被告余寿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河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