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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9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柱源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金太阳花椒油脂药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少勋、焦县利、程庆军追偿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945-2号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北段。被告:韩城市柱源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韩城市芝川镇滩子村被告:韩城市金太阳花椒油脂药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庆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韩城市昝村镇北街。被告:李少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棉花公司家属楼。被告:焦县利,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被告李少勋。被告:程庆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城市柱源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金太阳花椒油脂药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少勋、焦县利、程庆军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3402元减半收取11701元,由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