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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975号原告俞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俞某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