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单某某,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原告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某诉称,2000年3月7日,我与被告在原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我与被告一直在新疆打工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2009年5月,被告离开我们租住的房子外出未归,我一人在新疆打工生活。2010年,我因生病无人照顾被我父亲接回原籍,现我在娘家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分居生活已经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婚姻的事实;2.户籍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马某某的基本情况。被告马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认证,原告单某某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马某某虽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经媒人单义不介绍以彩礼5000元及金耳环一对、衣服四套为条件订婚。同年2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7日,原、被告在原玉桥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在新疆打工生活。2009年12月,被告离开新疆租住地外出未归,自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婚生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5月21日,原告单某某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理应和睦相处,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但被告外出打工多年不归,原告与其已分居生活多年,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文斌审 判 员 王 普人民陪审员 马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旭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