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继华与被申请人董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继华,董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继华,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慧,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继华与被申请人董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1日,陈继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陈继华向��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继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继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俞昌盛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