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书弟苏选选苏斌斌苏倩倩诉被告朱松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弟,苏斌斌,苏选选,苏某某,朱松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92号原告张书弟。原告苏斌斌。原告苏选选。原告苏某某。法定代理人张书弟(系苏倩倩之母)。被告朱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弟、苏斌斌、苏选选、苏某某与被告朱松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弟、苏斌斌、苏选选、苏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弟、苏斌斌、苏选选、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书弟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