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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万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那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吉林省万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晴柳街16-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那磊,男,1984年12月21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万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万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