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周新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周新春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7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杭村集镇。法定代表人胡友贵,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新春,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周新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武宁琪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