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陆万点与陈明坤、聂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陆万点。委托代理人:龚宝敏,奎屯垦区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坤。被告:聂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万点与被告陈明坤、聂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万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万点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万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陆万点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