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周行、董昊玉等与周广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行,董昊玉,王宝琛,周广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301号原告周行,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昊玉,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宝琛,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云腾,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广飞,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与被告周广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撤回对被告周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负担。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董祥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