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庆银与羊桂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839-2号原告冯庆银,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启信、任志群,济南历城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羊桂荣,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冯连庆,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冯庆东,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冯兆国,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冯兆柱,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银与被告羊桂荣、冯连庆、冯庆东、冯兆国、冯兆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银以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为了不破坏原来的友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庆银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