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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潘某。被告覃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卢艳审 判 员  韦润人民陪审员  石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