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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桂花诉高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花,高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韩桂花。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花诉被告高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桂花承担。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