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张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卞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