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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雷成清申请执行胡胜利雇员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雷成清,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胡胜利,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雷成清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1)井研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胜利雇员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胜利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胜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雷成清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胜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1)井研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