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樊立成诉刘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成,刘应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樊立成,男,196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锋,男,196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成诉被告刘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立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方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