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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生福与田君章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生福,田君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刘生福,男,回族,1950年3月17日出生,住本市祁连路45号。被申请人田君章,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8号。申请人刘生福以被申请人田君章借款到期不还,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君章名下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金汇路6—×、6-××号商业用房屋220平方米,并已提供其位于本市祁连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及青海西宁异型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青A528××、青A28××号重型牵引半挂车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生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君章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金汇路6—×、6-××号商业用房屋220平方米的产权手续。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刘生福提供的担保,其位于本市祁连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的产权手续及青海西宁异型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青A528××、青A28××号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车辆手续。申请人应当在做出裁定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文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