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维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维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91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夏。被告卢维闯,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维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