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窦某、高某、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窦某,高某,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窦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窦某、高某、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39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窦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曹某、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