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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年能冷轧有限责任、湖北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年能冷轧有限责任,湖北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斌,王秋芬,徐红俊,黄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鄂州市年能冷轧有限责任,(新火车站白侧)。法定代表人姜斌。被告湖北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县阳逻镇中份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被告姜斌。被告王秋芬。被告徐红俊。被告黄小霞。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年能冷轧有限责任、湖北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斌、王秋芬、徐红俊、黄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红俊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昭威审 判 员  杨光洲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