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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庄文启与李芬年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庄某,农民。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庄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伟,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慧,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李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