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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婧娟与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周婧娟。被执行人:程小明。本院在执行周婧娟申请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邯山民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小明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山民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郭虹生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