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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有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察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有勇,曾用名张勇,男,汉族。公诉机关以察检公刑诉(2015)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长秀、李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有勇在经营察布查尔县华利家电超市和新众鑫家��商行期间,利用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采取虚报罗某、张某、贵某等89人的消费信息、伪造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方式,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58984.22元。另,案发后,被告人张有勇已将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关于余金华、管淑琴玩忽职守案中对于新华涉嫌诈骗案并案侦查的批复、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等书证、证人罗某、张某、贵某等89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有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8984.2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有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张有勇到案后及庭审���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赔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有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海河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关玉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