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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时晶与李广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时晶,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倪海兰、李斌,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亮,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济南市。原告时晶与被告李广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时晶的委托代理人倪海兰、被告李广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晶诉称,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李广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原告时晶人民币3万元,但时至今日,经原告时晶多次催要,被告李广亮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时晶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广亮支付原告时晶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广亮辩称,认可原告时晶陈述的欠款数额,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不应支付原告时晶利息。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25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是大正出租车一辆鲁AT13**,离婚后,车归李广亮所有,李广亮给予时晶经济赔偿三万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同日,被告李广亮为原告时晶书写欠条1份,载明:“李广亮欠时晶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还清(2013.9.25—2014.9.25),还清后,将此欠条交给李广亮,特立此据”。现被告李广亮未按协议支付原告时晶上述款项,故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广亮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原告时晶共同财产折价款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上述3万元折价款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时晶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时晶主张经济损失为逾期利息损失,要求被告李广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亮支付原告时晶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李广亮支付原告时晶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限被告李广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广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