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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证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禹婧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34-3号申请执行人禹婧,女,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禹婧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7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2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禹婧遂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7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第4275号执行证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陕西信合、西安银行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但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其名下登记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陕A·Jxx**)、秦川-福莱尔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陕A·Exx**)、江淮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陕A·UFx**)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中进行了查封,且上述三辆汽车的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强制处分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进行实地调查,但在该处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嗣后,本院又通过陕西省工商局依法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遂查封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津港公路东侧36公里处的一台瓦楞纸板生产线(FL-1800-5L180SR-181)向申请执行人禹婧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550万元人民币、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且于2012年8月13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证号为:津宝坻动抵登字(2012)第0047号。2014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和登记机关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依法送达了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禹婧的该台瓦楞线板生产线。嗣后,本院经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天任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该套生产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2945000元。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套生产线进行了司法强制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由竞买人梁媛媛以2503500元竞买成交。现拍卖款2503500元已全部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综上所述,本院已依法强制处分了被执行人(抵押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另一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