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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俊俊(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道龙。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正与其协商,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