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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林平诉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平,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李林平。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林平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