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林平诉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平,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李林平。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林平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