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南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梅国萍与周义均、周仕祥、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国萍,周义均,周仕祥,周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383号原告梅国萍,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义均,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周仕祥,男,汉族,习水县人。被告周勇,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国萍与被告周义均、周仕祥、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梅国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国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乾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