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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崔文东与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东,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崔文东,��,40岁,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文东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4)1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437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