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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委托代理人:苏彩权,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吉。申请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已歇业,但未进行清算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被申请人进行公司清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因出现下列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有出现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等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歇业,该情形不属于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清算的原因之一,故申请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本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谷明审判员  瞿广宇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苗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