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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王永刚,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