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费冬来诉祁作敏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冬来,祁作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费冬来,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被告祁作敏,男,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冬来诉被告祁作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冬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冬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费冬来承担。代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