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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大连嘉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实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嘉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范国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实刚,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执行大连嘉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实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永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