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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