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