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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心盈与牛余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牛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河,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牛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广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