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心盈与牛余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牛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河,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牛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广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