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奉执民字第2081-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081-20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81-996号16份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5年10月1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甬奉商初字第981-996号16份民事调解书并案统一执行,执行案号依次为(2014)甬奉执民字第981-996号。根据本院(2014)甬奉商初字第981-996号16份民事调解书,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共计4385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当清偿律师费6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对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1幢、11幢1-3层、11幢4-13层、32幢4层、34幢1-2层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3080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2014)甬奉执民字第2081-2083号、2093-2096号7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汪家库199号(临)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奉国用(2010)第6-80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39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1幢、11幢1-3层、11幢4-13层、32幢4层、34幢1-2层的房产,得拍卖款8964.8万元。该拍卖款支付16起案件执行费75万元后,余款8889.8万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受偿。对于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汪家库199号(临)地块,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暂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同意该16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081-2096号16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