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娜仁与许晓东、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许晓东,鲁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娜仁,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某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市新巴尔虎左旗。被告许晓东,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鲁宏伟,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址同上。原告娜仁诉被告许晓东、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娜仁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口头、书面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后,原告娜仁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娜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