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怡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吴怡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发,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怡静,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怡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