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忠秀和陈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秀,陈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秀,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被执行人陈沛,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9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忠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736.7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沛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任何经济收入和经济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沛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736.7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陈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