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玉妹与胡斌、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妹,胡斌,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周玉妹。委托代理人杨阳,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斌。被告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歌岐路66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大庙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妹与被告胡斌、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斌、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斌、溧阳市新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玉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