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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景浩与王香玲、王茂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浩,王香玲,王茂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周景浩。委托代理人:王承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香玲。被告:王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浩诉被告王香玲、被告王茂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5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景浩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