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通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XX与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