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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91号原告郭某某,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被告闵某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城关镇北关99号。负责人杨会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培玉审 判 员 田建魁代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