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明辉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谢洪海、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明辉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谢洪海,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明辉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洪海,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8日。被执行人: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明辉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谢洪海、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主债务人谢洪海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已依法将此案委托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