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书凯、单永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书凯,单永军,单吉厂,张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98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被告臧书凯。被告单永军。被告单吉厂。被告张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书凯、单永军、单吉厂、张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