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尚谦、杨茂尊、杨茂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尚健。被执行人杨茂尊。被执行人杨茂波。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尚谦、杨茂尊、杨茂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新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韩尚健存款4000元,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季 承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鸿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