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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3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彭仕珍、李玉芬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深圳市荷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字第135--144号135-137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泽旭,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38-140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泽奋,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41-142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43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仕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44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石潭镇街道村委会新民。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山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135--144号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荷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曾维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荷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荷康城公司)物权保护纠纷10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727-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10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双方的纠纷为拆迁纠纷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并非本片区二、三期旧城改造实施的权利主体,即并非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无权实施改造。2.该片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尚未形成、尚未公示、尚未批准。3.被申请人没有征得申请人同意、没有与申请人进行任何协商、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及给予任何补偿便野蛮强拆,完全与合法的拆迁程序相违背,不能认定为拆迁。(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的纠纷不是拆迁纠纷,而是对公民合法财产和居所的损害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无论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来看,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三)二审裁定违背良知和正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裁定将本系列案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申请人荷康城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驳回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的再审申请。经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关于咨询东海商业城是否属于城市更新范围等信访问题的复函》称:集祺源横岗东海城位于横岗荷坳片区旧改项目二、三期拆除范围内,横岗荷坳片区旧改项目于2010年5月27日取得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该局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坳片区旧改专项规划的批复》,同意相关改造规划,在批准的改造实施措施中强调“一期拆迁中需同时拆除二、三期深惠路120米范围内沿街建筑”。2011年9月5日,荷康城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订《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确定荷康城公司为龙岗区横岗荷坳片区改造项目(一期)的改造实施单位。另查,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到涉案商业城进行现场勘查,双方确认该商业城现邻龙岗大道(原深惠路)约50米左右。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涉案商业城临近原深惠路约50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坳片区旧改项目二、三期拆除范围内,属一期拆迁中需同时拆除的二、三期原深惠路120米范围内沿街建筑。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作为涉案商业城商铺权利人与一期改造项目的改造实施单位荷康城公司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之间因拆迁过程中的拆除行为导致争议,实质是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本质属于拆迁补偿纠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驳回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柯泽旭、柯泽奋、郑武、彭仕珍、李玉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何晓敏代��审判员张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