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佳与湖北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黄佳。被告湖北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与被告湖北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协商和解处妥,原告黄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佳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佳承担。审判员汪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唐丽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