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焦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焦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203号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刘建江,该组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晓涛,河南梅溪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国华。委托代理人曹万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焦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9月10日以已通过庭外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阳市皮鞋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