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汉莲与罗小芳、梁素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莲,罗小芳,梁素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吴汉莲。被告罗小芳。被告梁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莲诉被告罗小芳、梁素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汉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积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