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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汉莲与罗小芳、梁素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莲,罗小芳,梁素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吴汉莲。被告罗小芳。被告梁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莲诉被告罗小芳、梁素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汉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积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旎 更多数据: